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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纪**与被告李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纪**诉称,原、被告于1979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本市南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1981年2月2日按照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当年3月份怀孕,12月24日原告生下一女。

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由来已久,结婚后的三十余年中持续不断,且呈逐步升级之势。被告自幼桀骜不驯,打架斗殴成性。婚后恶习逐渐显现,其放荡不羁、胡作非为且暴虐日盛,原告整日为此提心吊胆、寝食难安;另外被告做事我行我素、极其自私、懒惰、不务正业,挥霍无度、为所欲为;被告对家庭、原告及女儿毫无责任心,更为进取之心,以上均是引发几十年来原、被告争吵的根本原因。

被告从来不顾及原告及女儿的感受,时常无故谩骂、殴打原告及女儿,夫妻感情早已荡然无存,十年前生意失败时财产早已挥霍一空,只有卖房还债,使家庭居无定所,至此被告仍不思进取,家庭暴力却有增无减,时常借机无端发难,使夫妻关系更加恶化,近三年被告常借打麻将夜不归宿,频繁时隔日不归,还经常在傍晚无故寻机与原告吵闹后愤然离去,当夜即能不归,其用心不言而喻,几年来被告为了满足私欲,阻止原告妨碍他做自由人、交女友,常寻衅滋事谩骂原告,被告为彻底根除原告对其不轨行为的警示,终于2014年3月20日对原告丧心病狂的下夺命狠手,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彻底绝望,请法院准予离婚。

(一)被告家暴行为伤害原告,原告失去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2014年3月20日17时10分左右,原告在家中接到被告打来的电话,通话中被告突然翻脸在电话内借故对原告进行谩骂,原告为了阻止其继续谩骂,被迫挂掉手机,被告刚好借题发挥,大约10分钟后被告冲进家,先是继续指责谩骂、在原告无防备的情况下,突然对原告实施残暴毒打。被告双拳直奔原告头面部,以拳击方式向原告挥来组合拳,原告以双手臂护住头面部尽力躲闪,被告抡圆双拳左右开弓,并用上勾拳掏着打。此时原告抱头躲闪,被告在明处持续出拳直至把原告打倒且鼻腔出血,被告方伴随他的喘息停止击打,口中污言秽语骂声不绝,扬言:“要拿刀剁死你”。暴打致使原告头面部及部分肢体伤痕累累,各个受伤部位均有挫伤、淤肿,构成轻伤害。医院诊断证明和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笔录均在和平区新兴派出所留档备查。17点40分被告气势汹汹给原告大哥打电话,要与原告离婚、净身出户并强令原告大哥赶来,原告怕被告行凶,担心大哥有危险,立即逃离。次日被告再次给原告打电话要和原告离婚,至此原告在身体及精神上受到严重创伤、精神恍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

(二)被告持续无端的虐待、伤害不断超越原告的承受力和忍耐力,造成原告无法弥合的心灵创伤,绝无勇气与被告共同生活:孩子出生后,被告常因家庭琐事胡**等,均以原告嫌难看、息事宁人告终。助长了被告对原告的虐待,由于孩子尚小,原告一直忍受。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的霸气日增,争吵上升为拳脚相加,被告多次找借口离婚,其行为使原告陷入痛苦之中。被告从来无视原告的感受,在原告不慎怀孕时,还要原告做饭,稍歇即招来臭骂,原告时常以泪洗面。被告谩骂殴打原告、女儿成癖,女儿曾因多次被无辜殴打而多次离家出走。

(三)被告持续的虐待漠视、无责任感使原告身体受到严重摧残,心灰意冷、极度失望。被告对原告及女儿的疾苦熟视无睹对家中事务无所作为,原告的健康每况愈下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在住院时被告不照顾,去会友消遣,导致原告孤寂失落,病体不能恢复。

鉴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属于过错方,原告请求法院依据婚姻法第39条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房产请求参考特定的买卖背景裁定。

原告请求法院根据婚姻法第42条给予困难方适当帮助的原则,对女方现工资远低于天津市平均工资标准,且是被告方工资的50%情况,考虑由被告予以适当补偿。

本院查明

综上,由于被告三十余年来的所作所为,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恳请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另外我需要补充一下,离婚的要求首先是被告提出的,每次我与被告吵架他都说要离婚,不止一次,说你的工资低可以申请廉租房,我认为家庭已经名存实亡,以前考虑孩子小,以为随着年龄增长被告会有改变,但是事实不是这样,被告的家庭暴力严重突破了我的底线,被告毫无悔改之意,我决定和被告离婚。

综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本着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

证据1、结婚证;

证据2、保证书;

证据3、房契;

证据4、诊断证明。

证据5、录音材料。

被告李**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夫妻感情一直不错,虽发生过口角,并不是天天打骂,3月20日我们发生矛盾我打了原告,原告就去她哥哥家住了,我的朋友带着我去她哥哥家给她赔礼道歉,写了保证书把她接回家,写完保证书之后双方再没有发生过吵架情况,我负责买菜做饭,接回来之后原告找我谈过一次离婚问题,我表示不离婚。我们结婚至今30多年,风风雨雨过来了,我虽然打过原告,但感情没有破裂,虽然我犯过错误,但我也在改正,保证书写了,实际行动也做了,在原告锁门不让我回家时,该买的东西我还坚持买,事实证明我在努力改正,且离婚对孩子影响也不好,从法律上讲,对犯过错误的人也应该给改过的机会,所以不同意离婚。

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5年经人介绍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1981年生有一女儿李**,现已成年。双方婚后生活中曾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2014年3月20日双方在电话交流沟通时发生口角,被告回家后动手打了原告,造成原告鼻子流血,原告回其哥哥家居住,后双方经过朋友的劝解,在4月8日被告在朋友的陪同下,向原告承认错误,书写了认错及痛改前非的保证书,将原告接回家生活。在双方回家后,被告尚能按照朋友的要求买菜做饭,但原告坚持各自生活。原告在8月11日原告起诉后,因被告的工资支配问题,双方意见发生争执,被告出门后,原告将门锁更换,致使被告至今不能回家居住。

现双方居住的天津市和平区×房屋为原告与其女儿共有的两居室单元房屋,除该处房屋外,双方无其他住房。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递交的证据材料佐证,经质证及核对,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为自主结婚,至今婚姻生活已33年之久,双方婚姻生活虽发生矛盾,但均因生活琐事而引起,尤其在2014年3月20日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告也向原告承认错误,立下书面保证,原告也回家与被告在一起生活,被告也未再发生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双方矛盾尚不符合准予离婚的条件。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尤其是被告一方应克服自身缺点,加强修养,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及稳定。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

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本案诉讼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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