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范**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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