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和民一初字第0475号民事判决书及天津**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一中民四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02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或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