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强**与被告甄**离婚纠纷一案后,经本院向原告了解情况,发现被告现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自2001年底至今一直在天津市河北区昆纬路昆璞里13-311-314住房内居住。因此,此案应由天津**民法院管辖。经询,原告表示同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