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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付**诉称,原、被告于××××年××月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7个月后,于。××××年底仓促确定婚事,因婚房安置问题发生首次口角,最终确定婚后双方与被告之母共同生活。××××年××月××日在天津**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姓名刘**。因为蜜月期间怀孕,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伴随着孩子的出生,双方在价值观、生活方式、子女养育、工作与家庭的协调等问题上的差异逐渐显现出来。双方在原告月子期间不断发生争吵,且不断激化扩大矛盾点,殃及双方父母、家人,夫妻间难以进行彼此应有的沟通和交流,难以相互信任,双方感情日渐疏远,双方矛盾不断升级,从。××××年××月起两人开始分居至今。自。××××年××月,原告提出离婚,力图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减小对孩子和双方家人的伤害,但都因被告在原告父母住处吵闹,言语威胁,动作过激等不堪其扰的原因而未果。原告经过慎重考虑,认为夫妻关系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婚生子刘**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向本院提交证据:1、原、被告在新**出所的试听资料1份;2、被告给原告的短信记录打印件1份;3、医疗费票据1份;4、相片票据1张、儿保所票据4张。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给孩子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维护我们家庭的和谐。向本院提交证据:1、与原告的微信记录1份;2、诊断证明书2张、住院记录2张、医药费票据2张(均为复印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姓名刘**。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婚后多次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执。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经质证及本院核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现又生育一子,说明有一定感情基础。在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间,双方难免会因锁事产生矛盾,但不能因此否定双方多年的夫妻感情。鉴于此,对于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无法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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