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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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