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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周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周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一×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诉称,原、被告曾在一个单位工作,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周*×。被告自2008年就与原告失去联系,现已下落不明。被告离家多年,没有尽到父亲应尽义务,这么多年都是我自己抚养孩子。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因此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同意由原告自行负担。向本院提供证据:1、结婚证2份;2、原告之女周*×出具的证人证言1张。

被告辩称

被告周一×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姓名周二×。

另查,原告之女周*×出具证人证言1份,证明周一×系周*×之父,自2008年与家人无任何联系,至今下落不明。

再查,庭审中,原告表示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无共同住房。原告此次诉讼仅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相关证据,经本院核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自2008年就下落不明,说明被告未能尽到作为丈夫与父亲的责任。在婚后多年的生活中,原、被告没有自己的房产,没有共同生活用品,没有积攒共同存款,进一步说明双方的夫妻关系淡漠,未能共同努力营造婚姻与家庭。故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与被告周一×离婚。

本案诉讼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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