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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1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马*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仅诉求确认部分财产归属,即使无法查明全部财产,也不影响诉争财产归属的判决。一、二审判决认为双方财产查明在被申请人服刑期间存在现实障碍,与事实不符。本案中,双方的争议针对的均是存款和动产,这部分财产具有流动性,随着生产生活情况可能减少也可能增加。本案诉争房屋的归属是依据《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而不是离婚分割。一、二审法院将被申请人负有罚金及追缴赃款责任作为诉争房屋不宜判决的理由之一,如申请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面不利于申请人生产生活,一方面不利于被申请人减刑与改造。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财产分割问题,两审法院基于于×尚有赃款及罚金未缴纳,以及其处于羁押状态对共同财产的查明存在现实困难的考虑,未一并处理夫妻财产分割,并无不妥。马×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马*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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