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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钟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钟**与被申请人卢*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8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钟*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没有明确双方的主次责任,以保护妇女的名义简单维持原判,对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和错误导向,有违法律公正的精神。(二)法院应考虑对家庭的付出义务的多寡和分配时照顾经济困难方的原则进行判决。(三)法院在判决书中计算资产净值作为财产分隔总量,计算方式严重错误。(四)一审和二审程序似有不公平和蹊跷之处存疑。原审法官以婚姻过程都有过错,同时保护妇女利益的前提做出维护女方利益的判决。在过去的三年里,我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为了还清贷款利用平时和周未做两个兼职,我为此房产已付出近40万元,房子现升值四倍,对方只出过1万元,一审中对方提出40万补偿款我没答应,而两级法院判决补偿我25万,不合情理,亦不公平,正义何在。综上所述,请求北京**民法院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复查,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表示住房归卢*所有,机动车归钟×所有。法院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考虑到双方购置房屋时首付款的数额、贷款数额、还款情况及尚欠贷款的承担情况,依法确定房屋剩余贷款由卢*个人偿还,卢*给付*×房屋补偿款二十五万元数额是适当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钟*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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