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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7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一)位于北京市**观音景园103号楼1单元603室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系刘**与张×婚前共同出资购买,对该房屋的使用权离婚后应共同享有。(二)张**偿还刘**的哥哥刘**为刘**婚前装修房屋赞助的10万元装修款。(三)刘*好应由刘**抚养,刘**自2010年开始每年为刘*好交纳保险5760元。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有以下三个争议焦点。

(一)刘**是否出资购买诉争房屋。就诉争房屋的出资情况,经核实,购买诉争房屋的购房协议中载明房屋买方系张*,预付款支付方系张*。售房人魏**出具的收到售房款的收条是向张*出具,亦载明收到的款项系张*支付。现刘**主张其为购买诉争房屋出资255000元,但其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决该房由张*居住使用并无不当。

(二)刘**应由何方抚养为宜。就双方之女刘**的抚养问题,一、二审法院考虑到刘**不足三岁,又是女孩,其近期一直随张*生活,张*亦有较为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等因素,故认为刘**由张*抚养为宜,判令刘**由张*抚养,并由刘**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该认定并无不当。

(三)是否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并由刘**予以负担。在张*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庭审中,刘**于2011年8月24日向法院明确表示双方确实向张*之母借钱买车,款项为300000元。在本次离婚诉讼中,刘**在2012年7月24日的庭审中两次向一审法院表示其与张*向张*之母借款300000元。一、二审法院根据双方现欠债务的数额,判令双方各自承担共同债务100000元,处理正确。

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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