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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冯X1因与被申请人李X1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0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冯X1申请再审称:(一)涉案的两辆车是申请人在婚前婚后与被申请人共同购买,法院将婚前购置的京N9U558小汽车另案审理,而婚后购置的京NUU849小汽车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审理,从而出现了两辆车(指标)均判给被申请人的不合理结果。从法理上讲,离婚前一人一车(指标),离婚后理应该一人一车(指标),这是无可非议的。由于申请人的工作单位距离较远,车辆对申请人来说是刚性需求。申请人要求一定要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将婚后购买的京NUU849小汽车(指标)判归申请人所有。(二)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购买北京市**道高教园区中央设施区西北侧12#住宅楼17层2单元1703房屋(以下简称1703号房屋)问题。被申请人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虚假证据,虽然申请人予以否认并要求对证据进行司法鉴定,但是一审法官不予采纳,有明显的偏袒行为。从购房的全过程可以看出,首付款283582元是通过被申请人母亲于X在工商银行XXX1账户转付的,但是向该账户存汇的资金来源存在着明显瑕疵。自结婚四年以来,申请人从来不过问家里的存款,通过本案诉讼,才发现被申请人将其每月工资及申请人给她的现金全部转移给了她父母,家里的全部开销均一直由申请人负债,所以购房首付款无疑是双方婚后的共同存款。于X付首付款的资金来源渠道可疑,被申请人向法庭提供了其父亲李X2名下的银行存汇单,以对应于X的每一笔入账款,这些证据明显有造假嫌疑。要求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和证据2以及相关证据的真伪做司法鉴定。(三)申请人于2013年3月18日在一审法院起诉离婚及财产分割,并对两辆车一并提出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于2013年3月25日才起诉,然而开庭时申请人却被通知坐在被告席上。法官说婚前婚后财产不能同案审理,诱导我撤诉,故以被申请人前后立的两个案件分别进行了审理,显然一审法官违反了优先审理先行立案的原则。本来可以一并审理的案件却违心的拆成两个案件,使得两辆车(指标)自然判给了被申请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拥有汽车的权利。(四)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13年2月14日分居。原审判决对被申请人名下工商银行XXX2帐户截至2013年8月13日余额67.33元予以分割,对分居半年后的存款余额进行分割,其法理依据何在。申请人要求对XXX2账户的对账单调查取证。在一审最后一次开庭时,被申请人工资卡对账单不翼而飞,该工资卡对账单与于X于2012年12月13日转出款50000元相吻合,该证据与本案有着至关重要的关联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703号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系由李X**公司所签订,由李X1父母出资购买。冯X1称**夫妻共同存款出资购买1703号房屋,缺乏证据佐证。国产蓝色精锐小轿车(京NUU849)登记在李X1名下,根据该车辆登记及出资情况,判令车辆归李X1所有,由李X1给付*X1折价款,并无不妥。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的实际生活需要和财产来源等状况,对争议款项数额的认定及处理亦无不当。

综上,冯X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冯X1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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