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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宋XX因与被申请人吴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9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宋XX申请再审称:(一)在判决生效后,申请人翻阅司XX的日记本,发现司XX和吴XX之间没有血缘关系。结合司XX的日记本、录音、照片、录像,可以证明吴XX与司XX已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为事实上的重婚行为。(二)一、二审判决关于共同债务的认定错误。二审判决生效之后,申请人调取了卷宗,发现了很多的疑点。(三)一、二审判决对于申请人父母的3万元出资问题没有说法,遗漏了这笔钱。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查阅卷宗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父母出资的3万元用于购房。吴XX虽然不认可这3万元,但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所言。被申请人父母出资2万元,判决中出现笔误写成3万元。因此,申请人所占房屋的份额计算有误。(四)被申请人出具的收入证明虽是真实的,但不是其全部的收入,仅是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况且收入证明并没有写明是吴XX的全部收入。(五)关于房屋折价款问题,法官只按照2012年9月27日的评估时点,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估价结果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估价报告应用有效率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本评估结果受到所设定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的制约,如其它相关条件发生变化,则本报告评估价值亦应做相应的调整。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吴XX提交意见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共同债务,因为吴XX就债务提供了借条、证人证言、银行往来凭证,上述证据可以互相印证,对此应予以采信。宋XX不认可共同债务的真实性,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该部分借款用于双方婚后购买诉争房屋,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平均负担。关于购买诉争房屋出资问题,从查明的事实看,宋XX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11万元,吴XX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3万元,余款为宋XX、吴XX两人出资或借款支付。宋XX主张其父母另有3万元的出资款,吴XX父母购房出资实际为2万元,其主张依据不足。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宋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宋XX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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