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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郭**因与被申请人刘**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7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郭**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判决书中“自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郭**陆续向此帐户存款30余万元”与事实不符,事实上只有5万余元。2.判决书中“郭**在诉讼期间从银行支取较大数额的存款,但未对其去向做出合理解释”与事实不符。首先我支取10300元不是在诉讼期间,其次法官从未提出我支取10300元的问题,也没有让我解释过该款的去向。3.判决书中“通过该帐户的交易明细及目前资产状况可以看出并无显著收益”的说法与事实不符,事实上从2012年8月至2014年6月股票资金亏损50%以上。(二)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与实际不符,都是海淀区人民法院伪造的。(三)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均未经过质证,在判决书上我才第一次看见这些事实。(四)在一审法院再次开庭时我准备陈述三个问题,但法官均未让我陈述,剥夺了我的辩论权利。(五)一、二审判决将刘**的诉讼请求“夫妻财产依法分割”改为财产补偿,超出了刘**的诉讼请求,且无依据。(六)法官在法庭上违反法律规定提示、引导刘**,而且庭审笔录记录有问题,我说的话没有记录,我没有说的话却有记录。综上,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双方的感情为基础;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双方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可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相关证据,综合郭**在婚后曾以夫妻共同财产投入股票帐户进行交易、郭**股票帐户实际投入的数额、郭**在诉讼期间从银行支取存款未对其去向做出合理解释等因素,本着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所作判决并无不当。郭**的再审理由不成立,故对其所提相关申请再审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郭**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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