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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10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刘*、李*共同向中国建设**京金融街支行贷款36万元用于购买该房屋”是错误的,根据借款合同可以看出,借款人为刘*一人。关于购房首付款问题,刘*支取的婚前部分公积金及婚前存款,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原审分割时并未考虑。关于涉诉房屋分割,原审法院并未查清事实。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刘*仅起诉离婚,并未诉讼财产分割,原审法院超范围判决。本案涉诉房屋为限价商品房,原审法院未组织双方竞价,也没有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价格评估,原审法院酌定判决显然缺乏依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之规定,我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刘**一审法院对双方夫妻共有的房屋进行分割属于超范围判决,系其对法律的错误理解,二审法院没有支持其该项上诉请求正确。关于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中路3号院15号楼10层1002号房屋,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对该房屋作出的分割处置,并无不当之处。刘*的申诉理由,依据不足。

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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