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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康**与被申请人武*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7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康*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没有认定被申请人非法同居涉嫌重婚事实。(二)两审判决没有正确适用《婚姻法》及最**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一规定作出公正判决。申请人是妇女、生活困难有病,且被申请人涉嫌重婚、申请人对抚育子女协助对方工作付出较多事实,两审判决没有认定。(三)两审判决没有对被申请人非法转移二部汽车事实认定。(四)两审判决没有对判决结果进行社会效益的判断。两审判决双方同居一室不合适。综上,两审判决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两**院根据查明事实,对本案依法所作判决正确,本院不持异议。康*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康*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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