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8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审理程序违法,要求重新审理。合议庭成员未全部参加整个庭审。(二)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原告替被告偿还的431000元贷款,应认定为原告对被告的借款,被告应将上述款项偿还给原告”定性错误。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章*提交意见称:申请人和我认识的时间很短,两个人是租房子认识的,当时不知道她的消费习惯,她一年花了我300多万元。公司关闭后她还让我借钱给她花。申请人在申请书中陈述的事实都是虚构的,我曾多次去看孩子,被申请人找黑社会打出来。关于2317卡,是作为我公司的收款账户使用的,4000多万的流水是从开卡到注销期间所有的交易流水,不是我个人的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章**偿还的431000元贷款,应认定为章*对张**借款,张**将上述款项偿还给章*。张*申请再审所主张的再审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两审法院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依法对本案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