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程*因与被申请人何×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5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程*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购买天通苑房屋时双方共同出资,一、二审判决片面认定为何*单方出资。对于程*与何*的生活支出,一、二审法院不注重证据,只认可何*单方陈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法院认定天通苑房屋是何*“个人财产的转化”这一认定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天通苑房屋的产权登记在程*名下,但一、二审法院却无视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产权证,将天通苑房屋判归何*所有。一、二审法院判决程*需返还何*83万余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我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何*提交意见称:本案二审判决后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程*关于购房款项的陈述完全是谎言为了混淆视听,购房资金系何*出售西三旗房屋所得,相关的房屋买卖事宜由程*办理。程*在短期内支出的大笔费用明显不合理,法院认定非常公正。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程*的申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诉西三旗房屋系何*婚前个人财产,该房屋出售以后所得款项用于购买天通苑房屋,一、二审法院认定天通苑房屋系何*个人财产的转化,并认定该房产系何*个人所有,并无不当。由于程*对于短期内巨额支出不能提供合理的说明及证据支持,一、二审法院判决程*返还何*相应款项正确。

综上,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