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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蔡**与被申请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7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蔡*申请再审称:(一)两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中“小营北路房屋”权属归属认定错误。一、二审判决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房屋折价款150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一、二审法院“对于公积金,本着照顾妇女及无过错方的原则,本院确定双方各自手里的公积金归个人所有,本院不再分割”,申请人认为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中并不存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前同居的事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也并非因申请人有婚外情等原因。(三)申请人有新证据证明原一、二审判决错误。二审期间申请人出具了《单位证明》一份,该份新证据证明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前无同居事实。(四)一、二审遗漏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保管的金发簪,是传家*,该财产并非申请人财产,更非夫妻共同财产,被申请人应该返还。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张*提交意见称:蔡*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两**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认定,607号房屋应为双方当事人为结婚而购置的财产,应按照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分配北京朝阳区小营北路23号院6号楼6层607号房屋,正确。鉴于蔡*与其他女性存在着暧昧关系,伤害了张*的感情,其对夫妻感情的破裂存有过错。在分配北京朝阳区小营北路23号院6号楼6层607号房屋时,两**院考虑到蔡*的过错情况,本着照顾妇女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并根据该房屋的评估作价、还贷情况等,酌情对张*多予以分配,并无不妥。此外,两**院对于共同存款及公积金的处理原则及数额确定,适当。对于蔡*要求张*返还金戒指以及金发簪一节,两**院考虑到蔡*的过错情况,本着照顾妇女及无过错方的原则,确定上述物品归张*所有,不再向蔡*返还,亦无不妥。蔡*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蔡*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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