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虞×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请求确认涉案两套房屋是申请人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是婚前个人财产。涉案房产是申请人继承父母的财产,1984年政府落私归还后为申请人个人财产,后拆迁购买涉案房屋。一审法院仅简单的从1999年以后开始认定案件事实,并没有认真追溯涉案房屋的来源,没有对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形态发生变化的权利归属进行界定。涉案房屋系婚姻存续期间,申请人婚前个人财产拆迁所得,且房屋均登记在申请人个人名下。系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形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转换,但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其财产形态变化而改变权利归属。一、二审法院在未查清涉案房屋来源和权利归属的情况下,就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进行分割,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李*申请再审主张诉争两套房屋都是由祖上的产业延续演化而来,理应属于个人婚前财产问题,就此本院认为,诉争房屋均系双方婚后取得,两审法院根据房屋状况及虞*与李*的居住情况判决诉争房屋的归属及使用并无不当,李*的再审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