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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曹**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缺乏感情交流,婚后亦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另,被告与其前女友仍有来往,直接导致了我们夫妻感情破裂。综上,我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曹**称,我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3年9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

庭审中,双方均表示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存款、共同债权、共同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在的基础。本案中,双方均表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同意离婚。本院虽对双方均进行了劝导,但双方依然在离婚问题上态度坚决,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张*与被告曹×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三十七元(已交纳);由被告曹*负担三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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