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与被告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项*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项*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于*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高*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徐×诉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乔*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