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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与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与被告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项*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项*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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