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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乔**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被告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乔**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乔×2,生育一女乔×3。我与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由于恋爱时间短,婚后亦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结婚十余年来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导致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我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双方所生之子女抚养问题由法院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高*辩称:我与原告之间还有夫妻感情,还可以维系夫妻关系,且现在孩子年幼需要父爱,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并自由恋爱,于2000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二人生育一子乔**,一女乔**。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以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所生之子女乔**、乔**抚养问题由法院判决。被告以双方尚有夫妻感情,且孩子年幼为由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申请书、户口本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感情尚好。双方虽在生活中有争吵行为,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感情并未破裂,且二人所生之子女年幼。双方应正确处理上述问题,只要双方互相多交流,彼此珍惜,互敬互谅,双方尚有重归于好的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乔**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乔**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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