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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闫×因与被申请人武*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3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闫*申请再审称:(一)对于双方共同财产中的存款、公积金,一审法院未能公平对待男女双方,对查清的财产未能平均分割,过于倾向武*。(二)一审法院既然基于双方收入基本持平为由,未对各自保管的共同存款予以分割,那么车牌号为京KN5008福**小轿车一直由闫*保管、使用,该车也不应该分割,而应直接判归闫*所有。(三)为了维系婚姻家庭,闫*的付出并不比武*少,财产分割中已经照顾了武*的权益,不应判决闫*再额外支付经济补偿款。(四)原审判决闫*向武*支付精神抚慰金没有依据。闫*不存在婚外情及家庭暴力。武*不是无过错方,不具备向闫*主张赔偿的条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我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闫*、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武*多次医疗,身体状况不佳;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交往存在过错,一、二审法院判决闫*支付武*经济补偿款和精神抚慰金正确。一、二审法院已经事实及法律,对闫*、武*的财产分割处置并无不妥。

综上,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闫×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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