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被告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06年11月6日登记结婚,2007年8月4日生育一女徐**,由于婚前了解不多,导致婚后没有共同语言,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只关心钱财,对我和孩子漠不关心,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之女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和原告现在还有感情,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1月6日登记结婚,2007年8月4日生育一女徐×2。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现原告持诉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持答辩意见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现双方虽有矛盾,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尚有重归于好的可能。且双方的孩子还小,正在住院。原、被告应互谅互让,消除隔阂,互相信任,维护家庭完整。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要求与被告田×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