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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高×因与被申请人梁*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27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高*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调取证据,对梁*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也没有正确审查。一、二审法院不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取证违反了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梁*提供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自相矛盾。高*无法取得梁*在北京居住的合法有效证据,只能靠法院通过调查其通话记录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五、六项之规定,我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梁*提交答辩意见称:高×所提到的手机号码,是梁*为了去北京办事联络方便而买的手机号,我同意二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梁*提交的居住证明及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霁虹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二审法院认为梁*的经常居住地为沈阳市铁西区,故本案应由辽宁省**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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