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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宋*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2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根据双方的个人情况,双方所生之女由我抚养更为适宜。一、二审未实际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确认双方所生之女由宋*抚养欠妥。一审后我有新证据需要提交,但二审却未开庭审理,侵害了我的诉讼权利。据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离婚均主张子女的抚养权时,法院应本着保护子女权益的原则,同时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本案中,双方所生之女年龄尚幼,一、二审综合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双方所生之女由宋*抚养,并无不当。

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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