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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隋*因与被申请人陈*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1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隋*申请再审称:(一)隋*与陈*感情基础很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二审法院不应判决双方离婚。(二)本案诉争房屋登记在隋*名下,系隋*所在单位分配给职工个人福利房产。单位出具了《关于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不宜上市出售住房登记表的函》,该函表明诉争房屋不宜上市出售,因其为科研办公区住房,央产房改房。基于诉争房屋特殊情况,不属于商品房性质,不能按商品房的价格上市交易。即使隋*想出售房屋,也是由其单位按当时购买原价收回。一审及二审法院未考虑这一特殊情况,依据市场价值对房屋进行利益分配,使隋*的合法权益未能依法得到保护。(三)一审诉讼期间,陈*父亲去世。陈*作为唯一合法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其父亲名下房屋,即视为接受遗产,那么此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予以分割。但一审及二审法院均认为此房屋产权不在双方任何一人名下,无法处理,损害了隋*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依法维护隋*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查明,陈*与隋*虽系自行相识确立恋爱关系,自主结婚,但二人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致使夫妻感情日趋淡漠,双方自2006年2月至今长期分居,隋*曾三次起诉要求离婚,现无任何和好迹象,据此,原审法院认定隋*与陈*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判决离婚正确,于法有据。

涉案房屋虽不宜上市出售,但仍具有市场价值,原审法院综合案情将诉争房屋判归隋*所有,并判决隋*给付陈*房屋折价款并无不当。

关于隋×主张的陈*继承其父母遗产房屋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节,原审法院考虑到遗产的继承问题有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释明双方可另行解决正确。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所作判决结果正确,于法有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综上,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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