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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凭借主观臆断下达判决。二审过程中,因张**收入属于个人隐私,地铁公司不接待私人调取职工工资,所以张**申请法院调取张**收入情况,但二审法院接到张**申请后,未对申请做出任何书面回复。(二)涉案吉利小汽车应判给有需要的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请求法院判决涉案吉利小汽车归张**所有。(三)一审庭审中,法官全程未出席庭审现场。二审谈话过程中,张**依据《法官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法庭调查一审庭审记录。二审法院以不管一审庭审纪律为由,当庭驳回申请。张**之后又递交两份申请:1.申请调查一审庭审不合规;2.申请调查张**收入。法官在没有出具任何书面反馈的情况下,下达判决书。二审只经过一次庭前谈话,并没有开庭审理,且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威胁张**,不同意调解就维持原判。综上所述,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复查,关于张**主张张**每月应支付张×3三千元抚养费一节,在案证据证明已超出张**的负担能力。涉案的吉利牌小型客车系双方于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登记于张**名下,原审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判决该车辆归张**所有,张**给付张**15000元折价款并无不妥。根据现有证据,原审法院所作判决结果正确,于法有据,审判程序合法。

综上,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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