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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乔×1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3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刘*与乔**就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房屋另有书面约定,应当按照约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且二审法院在先前判决中明确认定遗嘱已被变更,百万庄房屋认定的过户是由于赠与,且赠与过程中未指定赠与给乔*的情况下,仍按照已经无效的遗嘱认定该赠与排除了刘*的权利,剥夺了刘*对该房屋的1/4的份额。此外,一、二审法院无视乔**账户明细,通过一纸证人证言即认定20万元非夫妻共同财产错误。对乔**先后恶意转移30余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视而不见。对乔**实施家暴的事实视而不见,严重侵害了刘*婚内合法人身财产权益。因此,刘*特向贵院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裁定重新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复查,百万庄房屋虽以买卖形式过户给乔**,但实为乔**通过个人继承其母邹*的一半份额以及获得其父乔×2赠与的另一半份额,且邹*以遗嘱的形式明确排除了乔**配偶的权利,应视为对乔**个人的赠与,故百万庄房屋应为乔**的个人财产。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乔**虽将该房屋移转登记在刘*名下,但乔**与刘**认可因报销暖气费才将百万庄房屋由乔**名下过户至刘*名下,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认定乔**存在将房屋赠与给刘*的意思表示,基于此事实,原审法院认定百万庄房屋仍为乔**的个人财产正确。

关于刘×称乔**恶意转移财产且其名下有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一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原审所作判决结果正确,于法有据,程序公正,应予维持。

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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