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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方*因与被申请人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02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方*申请再审称:我提交的新证据可以证明于×知道北京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司)的经营情况,而且其参与了澳**司的经营,并从澳**司账户上提取现金存入个人帐户,用于家庭生活。本案所涉200万元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据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方*提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所欠200万元债务系用于澳**司的经营,澳**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用于家庭生活,该笔债务属于双方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分担,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一、二审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所作处理,并无不当。方*提出的再审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方×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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