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与被申请人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周*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违反法定程序,对涉案的部分证据是否采信未做出裁判,对我提交的新证据未进行审理。(二)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一、二审认定的同意离婚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我提交的协议可以证明双方所有的房产和债务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居及财产协议》并未生效,亦未实际履行,不能作为财产分配的参照,且该协议中尚有其他财产,一、二审却未予以分割。我提交的录音证据可以证明我对涉案房产在婚前有出资行为,在婚后有共同还贷行为。(三)一、二审遗漏众多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违反法律规定,未照顾女方的权益,应判决李*不分或者少分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于2011年5月12日所签《分居及财产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二审结合协议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参照协议处理双方的共同财产,并无不当。周*提出的各项再审意见,依据不足。
综上,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