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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杨×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5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未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确定子女的抚养权,未慎重考虑双方的各方面条件,未从人性的伦理道德风险考虑子女由哪一方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一、二审以双方的子女近期一直与杨*生活的实际情况,判令子女由杨*抚养错误。我的条件比杨*好,孩子的户口在北京,而且在北京上了保险,孩子由我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双方均主张子女的抚养权,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由谁抚养时应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本案中,双方所生之女年龄尚小,考虑到其近期一直与杨*生活的实际情况,一、二审确定由杨*抚养孩子,并无不当。王*提出的再审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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