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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6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认定我存在过错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证据之真实性和合法性欠缺。(二)一、二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违反法律规定。(三)对本案需要的部分主要证据,因客观无法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取,但法院未调查收集。(四)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五)一、二审判决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李**婚前伪造身份骗婚,婚后对我及家人没有感情,刻意剥夺我的婚前房产,窃取我的个人隐私,冒充我制造第三者的假象,使用家庭暴力,长期蓄意转移财产,伪造证据。一、二审判决不公,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李**提交书面意见称: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提出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一、二审认定李**对于婚姻破裂存在过错,并无不当。关于1号楼6c号房屋的分割,一、二审本着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同时结合过错程度、双方的收入及购房款来源等因素,将该房屋判归李**所有,由李**给付李**折价款110万元,并无不当。关于202号房屋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一、二审本着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确定该房屋归李**所有,李**无需向李**支付增值部分补偿款,并无不当。关于双方其他财产的处理及共同债务的确认,一、二审结合在案证据所作处理,亦无不当。李**提出的再审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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