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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徐**与被申请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16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徐*申请再审称: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2013)朝民初字第20985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票据作为新的证据,证明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但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徐*向本院所提交的证据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规定的“新的证据”。徐*的相关申请再审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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