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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魏**与被申请人赵*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3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魏*申请再审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两审判决。(一)本案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对于涉案海淀房产更名过户性质认定为非赠与行为是错误的。2.对于被申请人主张其父代为偿还贷款77万元的事实认定有误。一审法院违反关于证人出庭程序的规定。(二)本案一审、二审适用法律错误。涉案房产的物权产权人已经变更为申请人,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应判决将房产给申请人,法院目前判决是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的财产,除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海淀房屋系赵**前购买,并在婚前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在一次性清偿房屋贷款本息当日,赵*将海淀房屋过户到魏*名下,该行为应视为赵*对魏*的赠与。由于该行为发生在魏*与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产应属魏*与赵*的夫妻共同财产。魏*主张赵*将海淀房屋过户到魏*名下,即表示赵*将海淀房屋赠与魏*,魏*应取得百分之百的产权,魏*应提供协议佐证其主张。魏*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赵*亦不认可将房屋完全赠与魏*,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此,魏*亦不能因房屋更名到其名下而取得海淀房屋百分之百的产权。

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两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本案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和处理正确,本院不持异议。魏*再审申请所持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魏*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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