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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XX因与被申请人朱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3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XX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程序严重违法。(一)一审法院未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未指定举证期限,申请人的举证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违反了《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二审法院未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维持原判,有错不纠。(二)在被申请人未提出书面申请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不属于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调查取证,程序违法。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一审法院迟迟不作出管辖裁定,却帮助被申请人到新华街2里四号楼1单元9号调查取证,该事实不属于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范围,但一审法院却执意为之,程序上存在司法不公问题。一审法院未将管辖权异议裁定书依法送达给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三)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后,未依法经传票传唤申请人开庭审理,即缺席作出判决,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程序违法。1.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后,一审法院组成了合议庭,但没有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对此未予纠正,违反了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2.一审法院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曾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司法专邮以无人为由被退回,一审法院应当再次送达开庭传票。申请人的联系电话早已告知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完全可以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开庭传票,如果联系不到申请人,还可以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一审法院在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未能送达到申请人的情况下,直接缺席判决,程序违法,违反了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2012年12月12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只传唤被申请人参加,未用传票传唤申请人参加开庭,剥夺了申请人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一审法院采取分别开庭的方式无法律依据,违反了民诉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必须到庭的被告包括婚姻案件的被告。而本案在申请人未到庭的情况下,法院就判决双方离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办案违法。(四)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的程序违法问题未予纠正。被申请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2004)丰民初字第07142号民事判决、(2005)丰刑初字第268号刑事裁定、(2006)集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等证据,均未经质证,却直接予以采信,程序违法,损害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五)一审法院未经和好调解程序就直接判决双方离婚,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是错误的。(六)双方的共同财产:集宁桥西第三职业中学内家属楼三楼西户的房屋一套、集宁中铁土工**限公司的股份等财产,因一审法院未安排双方同时到庭开庭审理,致使申请人没有机会向法庭举证证明被申请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侵犯了申请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请求权。二审法院对此不予纠正,是违法的。综上,一、二审判决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XX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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