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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涉案的14.16万元并非是分红款,应是股权折价款,应属于我的个人财产。我个人向公司借款10万元,之后用个人财产偿还了全部借款。(二)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自相矛盾,敷衍了事。二审认定我在婚后用个人的婚前财产收益偿还了婚前向公司的借款,判决的补偿款应予以调整。据此,一、二审判决错误,缺乏事实依据,无证据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和张**共同向所在公司借款购买诉争房屋,房产虽登记在张**名下,但不能认定为张**的婚前个人财产。一、二审考虑到双方婚前购买诉争房屋时张**出资较多及房产登记在张**名下等情况,确定房屋归张**所有,由张**给付张**相应折价款,并无不当。张**主张诉争房屋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的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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