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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曹**与被申请人杨×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01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曹*申请再审称:诉争的901号房屋占用了案外人的安置面积,一、二审未对此进行调查,仅以杨×不认可为由作出判决,显失公平。一、二审应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分割财产,不应以全部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判决,使我无房居住,给我的生活造成严重困难。据此,一、二审未查清双方的共同财产,就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901号房屋系曹*、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一、二审考虑到杨*的个人情况及其对家庭的贡献,同时结合双方及子女生活具体状况,本着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确认901号房屋归杨*居住使用,由杨*给付**房屋折价款35万元,并无不当。一、二审关于其他共同财产的确认和处理,亦无不妥。

综上,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曹×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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