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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李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与被申请人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2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判决离婚的决定是对的,但是,由于一审违法审理,而且调查事实不清,一审被告利用未经质证的伪证歪曲事实真相,使我的财产遭受损失。李*提交的邻居证明是伪造的,邻居签字不全且都是李*请客吃饭情况下签的。一审期间申请调查李*财产发现有80万元存款,但没有进一步查证,二审申请重新调查被驳回。李*还拥有新华人寿保险一份,金额24000元,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庭审中谎称没有作伪证。李*多年来对我进行人身和精神摧残,尤其是2007年以后,愈演愈烈,使我病情加重,自2010年12月以来对我未尽过任何扶养义务,也没有支付过任何医药费用,造成事实遗弃。综上,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判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主张成立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陈×称李×另有存款80万元及隐匿其他共同财产一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原判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及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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