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仲**因与被申请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7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仲**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未认定涉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且未依法分割,是缺乏证据证明的。(二)一、二审法院未依据我提交的调查取证申请调取涉诉房屋的权属证明。(三)二审法院未告知会议庭组成人员。综上,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张**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仲继歧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法院依法查明的事实,张**曾依房改政策向其所在单位购买过涉诉房屋,并取得过涉诉房屋产权证明,但后来又撤销了买卖,将产权证明交回其所在单位,退回了购房款,现张**就涉诉房屋与颐和**限公司形成公有住宅承租关系,因涉诉房屋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故一、二审法院对于仲**要求分割涉诉房屋的诉讼请求均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另查,本案一、二审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综上,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仲继歧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