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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韩XX因与被申请人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1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韩XX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剥夺了申请人对财产情况的陈述权利,导致一审法院错误判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15万元。申请人向二审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用拆迁款已经还账,二审法院无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一审法院剥夺申请人辩论权利的情况,错误的维持了一审判决。一、二审判决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中关于财产部分的判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韩XX与刘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韩XX承包的土地被拆迁征用,取得了26万元的拆迁补偿款,该款项应当属于韩XX与刘XX的夫妻共同财产。韩XX主张26万元已经消费完毕,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笔款项已由双方共同处分或直接用于家庭生活。原审法院根据照顾女方的原则,对26万元拆迁补偿款的分割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韩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韩XX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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