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叶**因与被申请人胡*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2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叶**申请再审称:(一)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问题,胡*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不应判令我承担叶**的抚养费,且叶*3年龄较大,正在读书,每月花费比叶**多,而法院确定给付叶**的抚养费却比叶*3的多出一倍。(二)关于精神抚慰金的问题,法院判令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错误,且数额过高。(三)法院收取的诉讼费数额不对,本案的审判人员存在枉法裁判的行为,判决结果显失公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胡*与叶*1系两个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均有抚养两个孩子成长教育的义务,一、二审依据目前两个孩子的日常花费状况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并无不妥。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叶*1对于双方婚姻关系的破裂存在过错,一、二审结合其过错程度及对胡*感情伤害程度,确定叶*1给付胡*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亦无不当。叶*1提出的再审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叶**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