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栗×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6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北京**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中财产部分内容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汪×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米×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关*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程*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李*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隋*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张**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张*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刘*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任*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