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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栗×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6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北京**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中财产部分内容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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