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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任XX因与被申请人曾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1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任XX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存在如下问题:(一)法律适用方面。二审判决适用了《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可是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很显然,婚姻法解释三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住房问题做出了调整,明确规定了法律适用问题。申请人的母亲已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其是对申请人单独的赠与,但二审法院如此判决,让人不能理解。(二)事实认定方面。1.一审判决查明,涉案房屋已还本金25228.98元,利息92093.53元,双方认可涉案房屋现价值225万元,房屋增值了55万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款部分25228.98元增值32%后,25228.98×1.32u003d33302.25元,33302.25/2u003d16651.13元,这个金额才应当是被申请人取得的房屋增值后的折价款。退一万步说,把共同还款的利息也计算增值,结果是(92093.53+25228.98)×1.32/2u003d77432.86元,被申请人应得的也只是77432.86元。二审判决引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显就是要认定涉案房屋为共同财产。可事实是,无论是首付款的支付还是贷款的情况都说明涉案房屋的共同部分份额只有25228.98元。况且涉案房屋还有68万元的银行贷款,申请人对涉案房屋只有部分产权约等于60%,这60%中有将近59%的份额都是申请人母亲出资。申请人父母为其购房己倾注了毕生积蓄,且申请人背负了巨额债务,二审判决仅针对申请人获得的60%份额自由裁量,判决给付被申请人30万元房屋折价款,显然是过当了。2.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没有照顾妇女儿童权益,再次证明二审法官根本没有看过一审判决。一审判决的所有判项,无一不是考虑并照顾了女方的权益。二审判决又强调照顾女方,二审法官真是把自由裁量权运用到了无视法律的极致。一、二审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没有提供任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购买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涉案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涉案房屋及其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应予以分割。二审法院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角度考虑,酌情确定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的房屋折价款并无不当。

综上,任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任XX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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