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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吕**与被申请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3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吕*申请再审称:涉案车辆是否为张*之父为张*购买,张*应提交证据证明,如果没有证据,该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我申请调取张*名下所存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法院未采纳。我与张*均提出存在夫妻共同债务,一、二审却以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为由要求双方另行处理错误。据此,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各自的陈述,关于涉案房屋及债权债务问题,一、二审认为本案中不宜处理,可另行解决,并无不妥。关于涉案车辆问题,一、二审结合双方的实际生活情况,未采信吕*的主张,亦无不当。吕*提出的再审申请,依据不足。

综上,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吕*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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