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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贾**与被申请人赵*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2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贾*申请再审称:(一)争议的房屋系民政局给低保户贾*盖的房屋,与赵**,赵**争议房屋。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赵*与贾*结婚时动机不纯,赵*以别的目的为由与贾*结婚,存在骗婚的可能。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我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诉的房屋系在贾*、赵**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所建,且房屋用于共同生活,一、二审法院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在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并无不当。贾*称赵*与其结婚目的不纯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贾*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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