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赵**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宋**申请执行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6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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