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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和平区民政局登记领取结婚证,××××年××月××日儿子刘**出生。孩子出生后被告未对孩子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婚后十多年的时间,被告从未给过原告生活费,家里的一切开销他也从未管过。2010年原告在塘沽创业开店,被告在家待业,每天过着吃喝玩游戏的生活,也不过来帮我。2011年我们加盟宠物店,被告每天沉迷于游戏中,对店内不管不问。我多次劝阻都没有任何改善。在2012年的一次争吵中被告扬言与我离婚,在一起生活中,有几句话不对劲就对我进行辱骂,甚至对我进行殴打。2013年6月,我到塘沽发展,宠物店交由被告自己打理。我每一两周回去一次,每次回去都是我收拾屋子而他在玩游戏,想与他沟通却遭拒绝。这样冷淡的态度致使我在2013年8月开始不愿回去甚至害怕回去遭到他的残酷对待。直到2013年10月矛盾再次爆发,被告当我父母面再次跟我提离婚,这次使我心灰意冷,坚定了离婚念头。本来每月盈利4-5千的店面被他经营至2014年6月就因为他沉迷游戏,酗酒,挥霍消费,无心经营导致没钱交房租而被迫关门,关门后他换掉手机号逃避返还会员钱财,也是我替他处理关店后的一切事宜。2014年7月,他办理的用于方便游戏转账透支的银行联系不上他,银行给我打电话时才知道他已欠银行近万元,再不还银行款,银行会起诉。综上所述,被告的种种行为使我感觉双方没有继续在一起的可能,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刘**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2、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14.2万;3、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一、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据二、保证书1份,证明被告曾经打过原告骂过原告,而且玩电脑游戏,不过日子;证据三、QQ对话记录,证明因为被告将宠物店经营倒闭后,会员在QQ上用语言来侮辱原告的记录,原告因为被告受了很多苦;证据四、原告自己书写的信用卡卡号,证明是招商银行给原告打电话说被告欠银行钱;证据五、宠物店会员的欠款明细;证据六、李维清农行存折复印件1张,证明原告父亲于2007年3月23日取款67000元给原告用于偿还我们的房贷;证据七、手机短信记录1张,证明被告对待婚姻很消极。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婚后感情挺好,原告怀孕期间,双方父母都在照顾原告。孩子出生后,由我的父母带孩子,每月我有2000元工资,其中每月还房贷800元。2009年,因为原告父母替我们还了67000元的房贷,我父母就给我们买了辆夏利,登记在我的名下。家里的开销基本上是父母提供。原告2011年经营宠物店,我负责给宠物洗澡。我们平时在宠物店住,就将我们的婚房出租出去了,租金都由原告管理和掌握。2013年原告回塘沽开诊所,钱不够,向我父母借了30000元。我个人没有什么不良嗜好,婚后也没有特别严重的过错。我们的婚姻不是不可挽回。因为原告在塘沽经营诊所,我希望原告能经常回来,这样才能有完整的家。有时间的话,我也可以经常去塘沽看望原告。另外,考虑到孩子才10岁,为了让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庭,我也不同意离婚。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双方于1998年自行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刘**。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良好。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原告又转至塘沽工作,并住在塘沽,致使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少,缺乏交流和沟通。庭审中,被告表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相关证据,经质证及本院核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较牢固。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良好。在共同生活期间,曾因生活琐事产生争吵,后又因原告工作在塘沽并在工作地居住,双方缺乏交流和沟通,但是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在现实婚姻生活中应相互体贴,关爱和理解。双方遇有分歧和矛盾应彼此谅解,协商妥善解决,被告更应主动加强与原告的沟通,对原告多些呵护和关爱,唯此才能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氛围。原告应珍惜夫妻感情,不应坚持己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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