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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焦**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焦**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婚后一年左右双方因生活琐事时而吵架,被告长期回娘家居住。被告于2009年9月16日偷偷收拾行李及日用品后不辞而别,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出走后原告曾去过被告老家胶南市去找,但被告父母及亲属说未曾见过被告,后来原告与被告父母多次联系无果,至今也已失去联系。无奈下原告于2011年12月26日到和平**出所报案,请求帮助。以上事实足以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被告的不明出走,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2、南**出所出具的证明1份;3、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4、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

被告辩称

被告张**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自2009年9月16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也一直没有和家里联系。原告于2011年12月26日到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南市派出所报警称被告于2009年9月16日走失。现双方婚后名下无住房,无共同财产、共同存款及债权债务,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没有其他要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佐证,经本院审查核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时间较长,但被告自2009年离家后一直下落不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一直没有任何联系,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应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原告焦**与被告张**离婚。

本案诉讼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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