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初确立恋爱关系,双方系同学。××××年××月分开,并于××××年再次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未举行婚礼,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双方虽认识时间长,但很少见面,彼此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感情一般,并逐渐发现双方性格不合,且缺乏沟通和交流,导致矛盾逐渐增多,感情破裂,现在已经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为此起诉来院要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结婚证复印件1份。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所称有很多与事实不符。原、被告于××××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分开是因为原告出国,后被告也出国和原告在一起,双方曾经到过欧洲的很多国家去旅游,我们双方是旅行结婚,也宴请了所有的亲戚朋友,我现在还爱着原告,而且我们发生矛盾我有很大的责任,我希望可以再和原告磨合一下,所以不同意离婚。庭审中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双方于××××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一般,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佐证,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双方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有较好的婚姻基础,虽然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今后双方遇事协商解决,夫妻关系是可以搞好的。希望原告考虑以往的夫妻感情,不要固执己见,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相关文章